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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周期24小时,他的办公室来了三个云南人,委托他找一个人。对方提供的信息10fen有限,一个手机号,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照片,并简单描述了寻人原因,这人欠了五千万的债,已经失踪两年,之前有人见到此人在浙江某地出现过。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行政单位许可的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情的来龙去脉很简单,日本公司培养了一个未来之星,但对方却离职自己创业,开了自己的动漫公司,日本老主顾认为他不仅缺乏诚信,还涉嫌同业竞争,但他们没有证据,希望合法探侦能帮他们去这家新公司卧底,收集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对方出价二十万,给他两个月时间。
吴女士心想,都已经这样了相当的要一查到底才行,于是再次转了1800元给对方。7月22日,吴女士终于等来了对方的电话,此人声称自己是“摩斯探侦社”的业务人员,并约定于24日在某咖啡店见面,目前需要吴女士将剩余费用全部补齐,吴女士将剩余的16200元分两次转给了对方。当天下午,“探侦社”的业务人员再次联系吴女士,对方称:“在对吴女士老公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复制了本人的电话卡,吴女士的2万元费用并不包括电话卡复制,需要再次交纳4000元。”
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权利的问题归权利,只要有那么一个公民的隐私权利、个人信息都应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那种专门性经营公民隐私、个人信息业务的私家探侦或咨询公司,就应该让它们见不得法治的光。而对于那种不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经营业务的服务机构,行政单位许可的应尽快出台相关规范,厘清灰色与黑色的界线。
团伙“找人”,通过非法手段查询寻找人的地址,或者通过快递包裹,非法获取寻找人的住址,甚至在他人门口悄悄安装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