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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黄冷峰不在派出所值班的时候,他就把需要查询的情况用短信或QQ发给值班协警胡X周,胡X周偷偷查到信息后再反馈给黄冷峰。黄冷峰把这些信息卖出后会给胡X周相应的费用,自己从中也获利。
他是个小心谨慎的人,时刻隐藏自己、规避风险,“我们不做暴力催收”,“我们不跟踪人”,“我们不偷拍”,“我们都合理合规”,“我们有律师背书”……一旦碰到敏感处,比如问他是不是有某种“特殊手段定位一个人”,他会朝你微微笑着,摇头说“没有的,没有的”。
点到为止,这是私家探侦这一行中,较重要的一条准则。因为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同行当中,每年都有因为侵犯了个人隐私而被告上法庭的先例。从业者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红线,只有保护好自己,事业才能长长久久。
跟踪、拍摄视频照片、录音的行为,一般不会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肯定都是偷偷摸摸的,先不管能或获得实质性的证据,其偷拍偷录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法律不鼓楼采用类似手段,且1995年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前法院对此类证据的态度是否认的。但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一条文对以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效力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证为限,另一层意思,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取证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司法实践中从否认到有条件的认可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对现有“私侦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当天记者以小美表姐的身份陪同她来到位于某大厦的一家调查公司。这家公司位于大厦的十二楼,位置靠近XX通道口,有些隐蔽。进门只见一间大约30平方米的会客室,里面放有4张办公桌,一个沙发。每张桌子上都配有电脑。
针对相继出现了一些民间“XX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探侦所”等私侦所性质的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行政单位许可的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