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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一句小孩子都知道的话:“有困难找警察”。但是现在很多人有问题不找警察而是找探侦公司去解决,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我觉得有两点:NO.1,探侦公司能解决一些警察不能解决的问题。探侦公司为私,警察为公,中国国情体制跟国外不一样,第二,涉及到隐私。
主要的诈骗手法是:利用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报低价诱人,承诺无所不能,先忽悠别人汇款数百元不等,然后寻找各种不同的借口,花言巧语要求客户不停的汇款,较后以“派人”给客户送工作成果为幌子索取巨额所谓“见面XX保证金”完 美收官。
有什么事情是警察解决不了但是探侦公司可以解决的呢?其实有很多,比如说寻人寻址,想找一个多年不见的老朋友,这个不属于警察的范畴,但是需要具备警察的能力才能解决。比如说子女行为监护,可怜天下父母心,有的父母希望了解自己的孩子到底在做什么,XX吗,这种事情警察叔叔肯定不能解决。再比如说婚姻调查等等,很多都是警察叔叔的职权范围之外的事,但是有需求,探侦公司正好解决了这类的问题。我们在百度搜索公司名字昆明合法婚姻探侦公司找到这家个负责人王探员说20年的从业经验来说探侦主要是维护个人私人事务!帮助无法自己完成一些工作,比如:跟踪,调查,信息查查询,记录调取,等等
跟踪、拍摄视频照片、录音的行为,一般不会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肯定都是偷偷摸摸的,先不管能或获得实质性的证据,其偷拍偷录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法律不鼓楼采用类似手段,且1995年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前法院对此类证据的态度是否认的。但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一条文对以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效力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证为限,另一层意思,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取证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司法实践中从否认到有条件的认可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据悉,潘某是团伙的核心人员,负责统筹管理、人员调配、洽谈业务、收取酬金、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许某是团伙骨干,通过网络宣传公司业务、人员调配,并参与或现场指导寻人、找车、跟踪、拍摄。陶某、张某等其他团伙成员,开展具体“业务”,团伙成员柳某则从网上搜集公民信息,然后以数百元一条的价格卖给潘某。
民警顺线跟踪,査实一个以潘某为首的10人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昆明为据点,通过网络募集公民信息和需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找车、找人、催收债务、查询户籍、查询开房记录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