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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现有各种私家探侦机构约3700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私家探侦机构多数冠以“调查公司”、“事务调查zhongxin”、事务调查所”等名称。主要业务:商务打假,寻人服务、婚姻调查、子女行为监护、债务追讨、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
对婚外情等私人隐私活动的商业调查,不论动机,不论成果,都跟维护婚姻权利扯不上关系。婚外情当然不能提倡,但这种属于公民私德的问题,也只能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内部解决,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私德上的问题,法律、执法部门都无权介入,私侦更不可以介入,何况是对高度隐私的私人行为进行所谓“取证”了。
作为一种职业,“私家探侦”还未被我国行政所认可。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只要有那么一个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XX事务调查所等私侦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XX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据《中华人抄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NO.1百一十一条规定,报案需要的材料如下,报案、控告、举袭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跟踪、拍摄视频照片、录音的行为,一般不会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肯定都是偷偷摸摸的,先不管能或获得实质性的证据,其偷拍偷录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法律不鼓楼采用类似手段,且1995年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前法院对此类证据的态度是否认的。但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一条文对以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效力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证为限,另一层意思,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取证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司法实践中从否认到有条件的认可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有的骗子居然不收只要有那么一个的前期费用,只要求客户提供工作对象的相关信息,“承诺”先做事后收费,然后谎称“工作已完成”要求客户立即汇款,其实他们啥也没有做。该诈骗类型的特征是:他们的网站只有一个手机号码和微信号,有个虚假的办公地点,假意说以后可以见面,但是始终不会和客户真见面,他们只是拥有该城市的一个手机号,人却躲在国外或者国内的某个村庄在玩钓鱼套路;他们从头到尾说的较多的一个词就是“汇款转账”;他们处理“业务”不二工具就是一部手机,他们其实就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一个虚幻的“探侦”形象;他们基本不懂只要有那么一个的法律常识,除了满嘴瞎话啥都不懂。他们有的已经渗透到婚姻挽救领域,主要的诈骗手法依然是忽悠隔空汇款,请大家升点儿警惕。